Sep 2016
上訴庭就量刑準則作出重要判決
前言
自90年代中期起,香港法院在判刑時,均採用審訊前認罪者一般享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的慣例。這與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澳洲及蘇格蘭等)的取向大相逕庭。在這些司法轄區均開始採納「遞減原則」的背景下,香港法院重新審視有關規則只是時間的問題,而上訴法庭亦藉著最近的機會就量刑準則作出了重要的判決。
於2016年9月2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吳文南 (CACC 418/2014) 及Amdou Maikido Abdoulkarim (CACC 327/2015) 兩案作出裁決,徹底改變現行的量刑慣例。在新的量刑指引下,於刑事程序較後階段認罪者,將會獲得較少的刑期扣減。
新量刑指引
於有關判詞中,上訴法庭定立以下的經修訂後的量刑指引:
於裁判法院進行的審訊
- 於排期審訊前,如被告在被要求作出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 如案件已排期審訊,被告於審訊第一天前表示認罪,可獲20%至25%刑期扣減
- 如被告於審訊首天作出認罪,可獲20%刑期扣減
於區域法院進行的審訊
- 如被告於答辯日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 如案件已排期審訊,被告於審訊第一天前表示認罪,可獲20%至25%刑期扣減
- 如被告於審訊首天作出認罪,可獲20%刑期扣減
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審訊
- 如被告在交付程序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 如被告在交付程序之後,但在排案法官將案件排期審訊之前表示認罪,可獲25%刑期扣減
- 如案件已排期審訊,但被告在審訊的第一天之前表示認罪,則可獲20%至25%的刑期扣減
- 如被告於審訊首天作出認罪,可獲20%刑期扣減
然而,法庭將繼續保留判刑時的凌駕性酌情權,並可於適當的案件中決定不跟從以上指引。此外,有關指引只適用於其刑事訴訟程序將進入以上指定可獲經修訂之刑期扣減的階段的被告。已排期審訊的案件則沿用舊有的指引。
本行評論
本案的裁決為刑事量刑規則劃下重要的分水嶺。於舊指引下,被告等待至審訊首天才認罪的策略將不再有效。刑事律師必須分析及平衡於案件較早階段認罪的利弊,並向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
此外,上述新指引潛在對被告做成不公的風險。在香港的刑事程序中,被告於排期審訊後才收到全部控方文件的情況並不罕見。因此,對於一些打算先全盤考慮控方案情才決定其答辯的被告,以上經修訂後的指引將會為他們帶來懲罰性的客觀效果。法庭是否願意行使其凌駕性酌情權,以彌補新指引造成的潛在不公,以及該項缺陷會否令新指引的合憲性受到挑戰,將會是值得留意的課題。
請按這裡瀏覽吳文南 (CACC 418/2014) 及Amdou Maikido Abdoulkarim (CACC 327/2015) 案的判詞
撰文:合夥人伍家豪 /見習律師陳世皓 / 見習律師江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