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020
南華早報評論反洗黑錢法例(2020年12月14日)
今天,《南華早報》發表了一篇關於香港反洗黑錢法例的文章,其中強調了於反洗黑錢的法例中,個人常被追究刑事責任。
麥至理律師指出,反洗黑錢的法例早於香港政治風波席捲香港之前就已經制定。他還強調了一個事實,就是香港的法例對於行政部門(警隊以及律政處)向法庭申請資產凍結的命令並未設下任何時限。
洗黑錢的刑事罪行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或第455章《有組織和嚴重罪行》的條例處理。麥至理律師多年來在多次會議上演說,批評香港反洗黑錢的法例。
麥至理律師指出: 第一,與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不同,控方沒有責任證明有爭議的收益是來自上游犯罪。第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亦不同的,是警隊和律政處可以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況下及沒有特定時限地凍結銀行賬戶。目前法律的後果是,對於一個帳戶被凍結的人來說,要將案件提交法院是極其困難的。
麥至理律師提出的建議是,香港的法例應該修改,使資產的凍結是按照法庭命令於一個指定及特定的時間內執行,這才會令香港的反洗黑錢法例與國際間的有關法例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