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2021

最近《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擬議修訂


2021年5月,政府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1](”該文件“),其中建議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進行修訂,以打擊「起底」行為。「起底」行為一般是指在網上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例如他們的真實姓名、照片、職業、工作或居住地址、電話號碼等。這些資料隨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向公眾傳播。

該文件提出的建議修訂案包括:–

1. 在《私隱條例》第 64 條下訂立「起底」罪行 該文件建議在《私隱條例》中訂立一項罪行,訂明任何人如在未經他人(“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任何個人資料,(i)意圖威脅或騷擾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直系家庭成員;或(ii)意圖對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直系家庭成員造成心理傷害;而該項披露行為導致資料當事人或任何直系家庭成員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

2. 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 法定權力要求糾正涉及「起底」的內容 。該文件建議在《私隱條例》中加入有關條款,以授權專員向任何人士送達糾正通知,要求採取糾正「起底」內容的行為。糾正通知應說明應採取的糾正行動,以及作出糾正的期限等。該文件亦建議,糾正通知可以送達至任何在香港提供服務予香港居民的人士或機構。如果收到糾正通知的人士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執行糾正通知的指示,該人士可能觸犯刑事罪行,除非他/她有合理辯解未能執行糾正通知的指示。

如果這些修訂案被採納和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特別是在香港提供服務的任何互聯網論壇)將需要提防任何因不遵守專員可能發出任何的糾正通知,因引起的潛在刑事責任

如果這些修訂案被採納和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特別是在香港提供服務的任何互聯網論壇)將需要提防任何因不遵守專員可能發出任何的糾正通知,因引起的潛在刑事責任。該文件中沒有明確說明不遵守專員發出的任何糾正通知是否屬於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也沒有說明甚麼構成 「合理辯解」。該文件中也沒有明確說明,無法收到專員的糾正通知可否構成不遵守條例的「合理辯解」。

此外,在任何人士根據《私隱條例》第64條的 「起底」罪行被定罪之前, 互聯網供應商似乎已須遵從專員的糾正通知及在其平台或論壇上作出糾正,故此,《私隱條例》第64條所擬的刑事罪行與《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如何互相影響,將會是一個有趣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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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不應以此文章代替個別情況下的詳細法律意見。

[1] 立法會CB(4)974/20-21(03)號文件 – https://www.pcpd.org.hk/english/whatsnew/files/ca20210517cb4_974_3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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