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1

本行客戶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86天審訊後無罪釋放

我們欣然宣佈何敦律師行為兩名被控三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前公立醫院醫生,於區域法院為期86天極具爭議性的審訊中,獲裁定無罪(案件編號:DCCC 1092/2018)。

該案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是香港歷史上最長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審訊之一,有超過94名控方證人,而且涉及廉政公署(「廉政公署」)之搜查令、電子證據和監控記錄的可接納性、以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罪行元素的複雜法律爭論。

審訊於2020年6月正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期間開始,並於2021年4月結束,林偉權法官裁定三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本案的牽頭合夥人為伍家豪律師,并由律師馬熙筠律師還立峻律師協助。

 

背景

各名被告均為明愛醫院(「明愛」)的前眼科醫生,明愛是由香港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規管的公立醫院。控方指出,被告們在事發期間串謀將醫管局的病人轉介到由兩名被告經營的私人診所,並披露病人的記錄,從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爲並違反醫管局的指引。

 

審訊中的重要爭議點

搜查電子裝置

原審法官接納辯方陳詞,即根據上訴法庭(「上訴庭」)在岑永根 訴 警務處處長 [2020] 2 HKLRD 529一案中的裁決,除非在不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否則應事前取得手提電話或電子裝置的搜查令,才可以進行搜查。上訴庭的裁決不僅適用於香港警員,也適用於其他執法機關,如廉政公署。此外,搜查令必須有效,不僅在搜查開始,而是應維持有效至全部搜查完畢。

再者原審法官裁定三名被告並非自願地向廉政公署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而且廉政公署其後在檢視他們的電子裝置時,並沒有持著有效的搜查令。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檢取的某些電子證據被裁定為不可接納,否則會在審訊中對被告造成偏頗或不公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罪行元素

此外,原審法官亦深入地分析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必要元素。

特別是,終審法院在冼錦華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 8 HKCFAR 192一案中重新訂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行元素,控方必須證明以下五大元素:

1. 身為公職人員;

2.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3.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公職);

4.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及

5.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有關第三個元素,終審法院裁定不當行為必須是故意而不是偶然的,也就是說,公職人員要知道他的行為是非法的,或他們是蓄意無視他的行為是非法的風險。

 

裁決

在本案沒有爭議的是,作爲醫管局的醫生,不管是兼職還是全職均爲公職人員,而且向明愛病人提供醫療諮詢或治療都是在其擔任公職期間並在其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進行的。

原審法官經審理控辯雙方的證供後,裁定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在相關時段或之前,知道醫管局有關轉介公立醫院病人到外面尋求私家醫療服務的指引,以及禁止指名道姓地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因此,原審法官裁定被指違反醫管局指引的轉介行為是非故意或沒有意圖的。

至於被控的失當行為之嚴重性,法庭認為第一和第三被告多年來在明愛處理數以萬計的病人,這三項指控只涉及他們轉介到私人診所總共55名病人。其中只有很少數病人不滿意該轉介診所的治療,而絕大多數皆認為醫療轉介和治療是合適有用的。

即使裁定被告故意轉介相對少量的病人,但基於沒有證據顯示收受賄賂或利益衝突,這些轉介應由醫管局進行內部紀律處分,不應被視為嚴重得成為刑事罪行。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與《防止賄賂條例》

作為香港公務員的一部分,公職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誠信、廉潔和公正。儘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自18世紀以來擁有悠久的歷史,此普通法罪行仍然是廉政公署用作打擊公共部門貪污的有力工具,因為它涵蓋了各種嚴重濫用權力或職位的貪污形式。它有效地彌補了《防止賄賂條例》下專門打擊香港賄賂行為的法定罪行。

上述普通法罪行與《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有關公職人員賄賂罪行的主要區別在於不須要「利益」之元素。公職人員即使沒有獲得任何金錢上的利益,也可因濫用其職位而違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相反,索取或接受利益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的必要元素。

 

有關我們刑事辯護服務的更多詳情,請參考:

https://www.haldanes.com/tc/practice-areas/criminal-defence-lawyers/

由合夥人伍家豪律師及馬熙筠律師撰寫及由見習律師陳松欣翻譯

 

頭條日報和東方日報的報導如下:

https://www.google.com.hk/am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061015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1/bkn-20201201135918995-1201_00822_001.html

Written by:

伍家豪

合夥人

馬熙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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