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017

現在即有機會擬定遺囑以及財產安排

現在即有機會擬定遺囑以及財產安排

 

儘管我們有人早就訂好遺囑,但是大部分人都未有這想法。其中一個原因是我們不知道未訂遺囑所引致的不良後果。然而,更主要的原因其實只是未有時間﹕ 工作繁忙又要照顧家人,而且訂立遺囑需要準備工夫,以致很多人遲遲未有開始擬定遺囑。

 

為何要訂立基本遺囑?

 

 

雖然我們很多人都忙於工作和照顧家人,但是我們至少應該準備好基本遺囑;正如不論我們有多忙,大部分人都會買健康保險一樣。一旦未訂遺囑便已離世,遺產即會按照《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條例」)分配。該條例有多項不利因素,其中包括對以下範疇並無約束力,或並不提供任何保障:

 

當事人生前早已有意委任指定某人作為遺產執行人,以處理身後遺產。如死者生前並無在遺囑裏指明,則該條例會指派(另外)一人執行;

 

如涉及多項遺產,哪一位後裔或後代有權接收哪一類不動產,接收上述遺產時能否免除任何按揭或費用。另外要注意的是,當涉及未成年人士時,由於他們在年滿十八歲前不可持有任何不動產,因此當事人或有意預先安排特定的受託人。否則,該條例便會指派其他受託人;

 

– 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理某些特定個人資產,例如何人應當接收某些特別首飾或某些油畫,或者(例如)當事人所養的寵物又當如何處置;

 

– 萬一雙親同時離世,其未成年子女會面對什麼處境?父母最不願發生的情況是由法庭判決他們子女的監護權,令他們子女要與不認識的家庭同住。儘管在現實中,法庭往往會將監護權判給近親家屬,但是爭取監護權的過程甚為累人,對有利害關係各方造成無謂的壓力,特別是當未成年子女的家人居住在海外時;

 

– 當事人希望採用火葬抑或土葬﹕ 雖然大部分人生前都已向至親表明身後遺體的處理方法,但是離世後家人可能仍會為此爭論。因此,在遺囑裏列明火葬或土葬的「意願」可以避免任何不明確之處,而且這樣做並無任何害處。再者,特別是如果當事人是來自海外司法區域,而且希望在該地接受火葬或土葬,預立遺囑就可以為執行人提供清晰的身後指示,因為一般而言處理財產是相當累人的過程;以及

 

– 當事人是否有意贈予錢財給慈善團體。

 

要注意是的,留下遺囑的當事人理應訂明住所(例如香港),而其遺囑亦因此應該根據所訂司法區域(根據上例即香港)法律理解並生效。然而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國際的情況,例如當事人「同時」在另外某地擁有住所,或涉及海外房地產時,或須要採用不同的繼承法。

 

因此,當涉及較大規模房地產,以及/或者該項地產分佈在全球各地時,除了以較為詳細的遺囑代替基本遺囑外,最好同時設立信託或基金。

 

信託、基金及遺囑認證

 

 

儘管遺囑本身也可以充當信託,即所謂的「遺囑信託」,然而這種信託一般是由遺囑訂立人為其未成年子女而設,令其資產可以轉移至仍受遺囑認證約束的信託之中;該類信託本身亦有可能須要接受法院定期查核。然而,由當事人在生時所設立的信託(即所謂的「生前信託」)就毋須像遺囑信託一樣受到任何遺囑認證(或裏面所列的資產)的約束,換句話說,這類信託並不會隨當事人「一同消亡」。生前信託的作用是 a) 避開遺囑認證以及 b) 保護資產,因為所有已轉移至信託的資產不再被視為當事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而是 c) 同時須作稅務規劃用途。

 

要注意的是,由於基金亦可以像信託一樣提供資產保護的用途,因此大部分來自大陸法地區的人都偏好採用基金形式,而不是信託,因為他們對基金系統裏的大陸法詞彙更為熟悉。

 

持久授權書及醫療方針

 

 

此外,除了遺囑(甚至信託或基金)外,我們建議最好也準備持久授權書以及醫療方針。簡單而言,持久授權書的作用是一旦當事人(「授權人」)變得在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時,就將當事人的某些權力授予另一人(「代理人」)。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法例是由《持久授權書條例》所規管,並須以訂明的格式列明。然而持久授權書本身僅能控制授權人的財產及財務。因此,如果當事人想同時給予某人(例如親人)指引(雖無約束力),例如萬一當事人在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時應該如何處理治療上的問題(例如當事人變得需依靠機器維持生命),此時,應另外訂立醫療方針。

 

遺囑問卷

 

現在即有機會擬定遺囑,以及進行財產安排。如有興趣,請寄電郵至 willem-jan.hoogland@haldanes.com ,我們會在完成相關的客戶報名程序,收到訂金後,便向閣下發出遺囑問卷。

 

撰文:見習律師Willem Hoogland

 

編輯:顧問 賀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