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016
終審法院決定保留「共同犯罪原則」
引言
根據定立已久的「共同犯罪原則」(又稱陳榮兆原則-陳榮兆案是首個確立共同犯罪原則的香港案例,在1985年由英國樞密院審理),一個人可能會因為有份參與另一人所犯的罪行而被定罪。不過,於本年初,英國最高法院在Jogee ([2016] UKSC 8)一案中把這個原則裁定為錯誤,並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全面廢除這個原則。而最近,香港的終審法院亦有機會重新考慮是否廢除共同犯罪原則。
2016年12月16日,終審法院就陳錦成 (FACC 5/2016) 一案頒下判詞,引起刑事訴訟律師的關注,原因是五位終審法院法官一致確認共同犯罪原則在香港仍然有效,未有依循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陳榮兆原則及Jogee
陳榮兆被視為共同犯罪原則的重要基石。在該案中,被告陳先生及其所屬的團夥闖入一所房子進行搶劫,期間其中一人(不是陳先生)刺死了該案的受害者。雖然陳先生顯然並非刺殺死者的兇手,但英國樞密院卻判其謀殺罪上訴失敗,維持原判。更重要者,是英國樞密院指出,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某從犯可以預見另一人犯罪的可能性而繼續參與有關犯罪行為,則該從犯就會被判犯下同樣的罪行。換言之,控方毋須證明該從犯有意圖犯下該罪行,也可把該從犯入罪。
三十多年以來,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一直奉行以上這個普通法原則。直至最近,英國最高法院在Jogee一案中裁定,陳榮兆原則「是一個基於對以前的案例不完整的、而且某方面上是有錯誤的解讀,再加上籠統而有疑問的政策上的考量。」因此,共同犯罪原則現在在英國已經被廢除。
陳錦成案
有鑒於英國法律的明顯改變,香港終審法院在陳錦成一案中也考慮了相同的問題。這宗案件的案情直截了當:陳先生是一名黑社會成員,他跟隨其他團夥成員一起斬殺對家成員;他到達現場時,死者已經被其他成員用刀刺傷數次,並已經躺在地上。最重要的是,法庭上沒有證據顯示陳先生曾經攻擊過死者,或者作出任何舉動導致死者死亡。
代表陳先生的大律師(以御用大律師Felicity Gerry為首)在終審法院上訴時主張應依循Jogee,即香港亦應廢除共同犯罪原則,卻未有得到終審法院的認同。終審法院認為Jogee不應被採納,亦即是說陳榮兆一案中所採取的共同犯罪原則在香港仍然有效。
本行評論
陳榮兆原則在香港仍然生效意味著香港法律在從犯責任這一方面將會與英國法律分道揚鑣。表面上,陳錦成案例應該會頗受檢控官歡迎,因為他們只需證明從犯曾預見犯罪的可能性,而不用證明其犯罪意圖。
但是,辯方在某些案件中也可能利用「預見」和「意圖」之間的漏洞。例如,若甲和乙協議持刀搶劫一間商店,但實際上乙在甲不知道的情況下持槍殺死了商店店員,那麼甲就可以在法庭前爭辯他並沒有預見槍械會成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無論他是否有意圖用刀殺人。這一例子顯示,陳錦成案的決定並不一定為控方帶來優勢。雖然如此,具體的抗辯成效還有待法庭進一步的解釋。
請按此查閱陳錦成案 (FACC 5/2016)
撰文:合夥人伍家豪及見習律師陳世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