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016

2016年1月 — 香港版權法: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

香港版權法: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

           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新的電子通訊模式相繼出現。為了保護版權持有人在網路世界裡的權利及與國際版權保護制度看齊,香港政府意會到更新《版權條例》(第528章)的需要。政府曾於2013年7月至11月針對香港版權保護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公眾諮詢,並推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4草案》)。本文章將總結《2014草案》帶來的主要改變。

獨有權利

      根據《版權條例》第22條,版權持有人擁有處理版權作品的專有權利,包括只適用於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傳播權(見《版權條例》第22(1)(f)條:“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有見新的電子通訊模式相繼出現,香港政府欲加入一項新權利,以容許版權持有人於任何電子平台傳播版權作品。《2014草案》提出以一個廣義的傳播權取代《版權條例》第22(1)(f)條的傳播權,以涵蓋所有現有及未來的電子通訊模式。在某些適用情況下,這新加入的傳播權將受限於《版權條例》下的版權豁免。

公平處理豁免

《版權條例》允許某些與版權作品有關的特定行為,例如條例容許以下述為目的對版權作品作出的公平處理:(a)研究及私人研習(第38條);(b)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第39條);(c)教育(第41A條);及 (d) 公共行政(第54A條)。

在諮詢期間,網路用戶的意見認為一些在社交網站(包括Facebook, YouTube, 及網上討論區)上使用版權作品的常見活動應被容許,例如混音、改圖/片、自製影片、改寫歌詞(泛指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政府已堅決地拒絕為發佈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用戶引入劃一豁免。政府認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定義未獲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及其概念會隨科技發展而改變。另外,《2014草案》提出的公平處理豁免(下文詳述)已足夠釋除網路用戶的疑慮。

《2014草案》建議引入三個額外公平處理豁免。

第一,《版權條例》會於新的第39A條增加一個新的公平處理豁免,以涵蓋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的用途。《2014草案》並未有定義“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反之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引用了《簡明牛津英語詞典》(2012年第12版)的定義。至於立法會會否把《簡明牛津英語詞典》裡面的定義加入於條例裡面則仍然有待觀察。

第二,《版權條例》第39條將會加入一個新條款,以容許有關評論時事的公平處理。現有的《版權條例》第39條豁免有關新聞報導的公平處理。有見網路用戶不時使用版權作品來評論政治或社會時事(在新聞報導之上),加入此條款能確保網路用戶得到足夠保障。

第三,《版權條例》第39條將會加入另一個新條款,以涵蓋不大於某特定目的而需要的引用。這容許網路用戶引用版權作品(包括學術文章、文學或藝術作品、電影及聲音錄音),以便於網誌及社交網站上使用,以助討論、提供資料和表達意見。

縱使《2014草案》裡的公平處理豁免,比現時的法例,毋庸置疑地為網路用戶提供更好的保障,有意見認為其涵蓋範圍不夠廣泛以涵蓋所有常見的二次創作,例如與指定用途無關的翻唱歌曲、自製的漫畫改編、串流直播遊戲、改寫歌詞等將不被包括在內。立法會的文件指出如果“提述的作品沒有任何戲仿或相類元素,亦不涉及引用或時事”,“演唱他人歌曲,當中有些改動原作的歌詞,有些則沒有,這些表演或許更接近純粹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將不會獲豁免。

由於很多常見的網上活動看來並不包括在現有及建議的豁免中,擴大豁免範圍成為公眾辯論的焦點。這些爭議將如何被處理有待觀察。

安全港

由於聯線服務提供者(OSP)的角色越見重要,政府於2011年的草案首次提議加入安全港條款,以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例如在被通知後採取合理的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限制聯線服務提供者於其用戶侵犯版權時須負之責任。在最近的諮詢中,聯線服務提供者憂慮這些安全港條款會增加它們遵行規定的成本。然而,考慮到這些條款可限制用戶在它們的平台侵犯版權時它們所負之責任,聯線服務提供者一般還是支持其引入。有見及此,《2014草案》建議保留《2011草案》裡的安全港條款。

在此建議下,聯線服務提供者須於收到侵犯版權的通知後通知發佈侵權內容的使用者並移除這些內容。用戶可以提出異議通知,以爭議有關侵權及要求還原有關內容。在這些情況下,除非聯線服務提供者已收到投訴人向其作出有關在港開展法律程序的書面通知,否則聯線服務提供者必須將其移除的內容還原。這個建議更增加以下保障:(a)任何人在通知中提交虛假陳述將招致民事和刑事責任;及(b)聯線服務提供者將被建議跟從將被發佈的實務守則。

民事責任

           在很多情況下,版權持有人會因為證明實際損失的難度大,及考慮到訴訟需要龐大的開支及時間,未必會展開民事訴訟。考慮到證明實際損失的難度,現有的《版權條例》容許法庭在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包括《版權條例》裡面的法定因素(該等權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因侵犯版權行為而歸於被告人的利益;及被告人的業務帳目和紀錄的完整程度、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頒佈額外損害賠償,以讓該案件達致公正。諮詢期間,版權持有人認為版權保護制度應該作出調整,以解決在數碼環境下開展民事訴訟的困難,特別是證明網上盜版案件中的蒙受的實際損失的困難。因此,《2014草案》建議增加以下兩個額外評核損失的要素:(a)被告人知悉該項侵權後的任何不合理行為;及(b)因該項侵權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刑事責任

根據現有的《版權條例》第118(1)(g)條,任何人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分發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即屬犯罪。《版權條例》並沒有定義“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在公眾諮詢期間,版權持有人表示他們只憂慮未獲授權,而足以取代版權作品的傳播/盜版 – 而網路用戶也接受這個觀點。因此,《2014草案》建議加入未獲授權之傳播的刑事責任,並列明“該項分發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作為刑事責任的重要因素。

2014草案》的現況

《2014草案》的二讀已經於2016年1月21日完成,草案亦於同日獲得通過。立法會因泛民議員為了阻撓《2014草案》的推出而採取的拉布行動用了幾個月的時間完成二讀 – 他們於其15分鐘的發言時間內進行長篇演說,並於會議期間重複要求點算人數。

報導指《2014草案》之所以獲得通過,是由於泛民議員的“失算”。於《2014草案》通過當天,泛民議員未能在投票前回到會議廳要求點算人數,結果《2014草案》以37比25獲得通過。泛民議員梁國雄聲稱他們錯誤假定馮檢基會用盡其15分鐘發言時間,並未能於投票時間前返回會議廳。

《2014草案》通過後,工黨議員何秀蘭動議將《2014草案》付委予一個專責委員會作深入討論。該項議案現正被考慮。如果這項議案獲得通過,議員在草案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前,將會有重新商討草案的機會。

總結

           《2014草案》的主要爭議是圍繞公平處理的豁免。雖然網路用戶要求引入更多豁免,以保障他們於這個網路時代裡的言論自由,立法會必須小心平衡網路用戶及版權持有人的利益。立法會在修改《2014草案》時,必須處理網路用戶及版權持有人雙方的憂慮。只有這樣,才能成功的調整我們的版權制度。

撰寫:沈怡君

編輯:馬健能

研究:盧彥彤

全文請見香港版權法: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