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020
香港洗黑錢法例:最新釋義
在洗黑錢案件中,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人之犯罪意圖,而斷定被告人有沒有該犯罪意圖往往是法庭的一大難題。近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訴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一案再把這個難題帶到法庭上。以下是該案件的案情摘要:
上訴人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被控串謀處理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黑錢」的款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下稱「洗黑錢罪」)。
2012年,上訴人與Castelino Brian Mario (下稱「Brian」,是此案件的其中一名同謀者) 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名叫Sino Invest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下稱「SIAT」)的公司。
此案件涉及一份化肥供應的銷售合約,合約價格為10,788,000美元。根據該合約,買方需先支付賣方合約價格的5%作爲訂金,餘額再以信用證 (letter of credit) 的方式支付。而有關這項交易的多個電郵被騙徒以駭客手法入侵,欺騙買方(1)將訂金存入一個SIAT於State Bank of India香港分行的戶口及(2)把SIAT列為信用證的受益人。於是在2014年7月,有一筆共539,375美元的款項存入了SIAT於State Bank of India香港分行的美元戶口(下稱「SIAT美元戶口」)而非賣方的戶口。
其後,Brian把共327,175美元的款項由SIAT美元戶口轉賬到SIAT的港元戶口(下稱「SIAT港元戶口」);而上訴人與Brian都是SIAT美元戶口和SIAT港元戶口的簽署人。上訴人及後從斯里蘭卡來香港提取了共236,000港元的現金,並後來被拘捕及被控洗黑錢罪。
此案件帶出的其中一個議題就是:上訴庭究竟有沒有正確地應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誠案例(FACC No. 5 & 6 of 2015)中斷定一名被控洗黑錢罪的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步驟?其實一直以來,香港法庭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因審理洗黑錢案而面對這個有關斷定洗黑錢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意圖的難題,而以往案例中涉及的主觀和客觀步驟都很難用文字來描述。這次,終審法院嘗試重訂該步驟:
(i) 被告人知道什麽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個人的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錢是否黑錢?
(ii)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實和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iii) 如上文(ii)的答案是「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如「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如一個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實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則儘管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黑錢罪。然而,他的主觀信念很可能會成爲減刑因素。
Jonathan Caplan英國御用大律師是此案中代表律政司的首席御用大律師。他對此判決有以下見解:
「世界各地的上訴庭都在傳譯其法例下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和『有合理理由懷疑』的定義。而各法庭都認為,在傳譯的時候所考慮的,必須是從合理的人的角度出發,而該合理的人已知道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及其看法。若只考慮被告人的個人判斷和意見並不足以斷定他有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法庭應集中於考慮一個合理的人處於被告人的處境時會怎樣想或怎樣做。這就是實際上如何應用法例中的斷定步驟上的主觀和客觀考慮。」
這是終審法院再次嘗試用較淺白的文字去演繹有關被告犯罪意圖的測試,但這個演繹引申一個問題:這個測試對被告人是否公平?
干犯洗黑錢罪行的刑罰一向是嚴苛的,而當然這是有必要的。然而,根據這判決,一些天真愚蠢的人如果主觀地相信其干犯的洗黑錢行為並沒違法,那就不可能成為一個抗辯理由。換個說法,這世界上有那麼多天真愚蠢的人,那如果他們的天真令他們變成干犯刑事罪行的原因,這公平嗎?我們認為不公平。現在,一邊廂,法庭可能接納事實上被告人真誠地相信他處理的金錢是「乾淨」的;但另一邊廂,一個一般的第三者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可是,現在在這判決下,主觀考慮的部分卻會令天真愚蠢的人為洗黑錢這嚴重的罪行付上刑責。
我們有以下的問題:究竟一個人應否為其真誠相信(但主觀上不合理)的看法付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