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2020

國安法下新設的刑事罪行及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 於今天正式生效。本文將總結在此法例下新設...

May 2020

Doyle’s指南2020 – 「頂尖刑事辯護律師行」及「頂...

何敦律師行連續第二年在《Doyle’s指南》中被評為「頂尖的刑事辯護律師行」及「頂尖家庭與離婚律師...

May 2020

《Benchmark Litigation》2020 – 「婚姻和家...

何敦律師行很榮幸於《Benchmark Litigation》「婚姻和家事法律師行」、「白領犯罪律師行」及「白領犯罪...

Apr 2020

錢伯斯2020 – 爭議解決:訴訟及家事/婚姻法...

何敦律師行本年度再度被錢伯斯環球及亞太推薦為“爭議解決:訴訟 (國際律師行)”和“家事/婚姻法(國際律...

Feb 2020

原訟法庭肯定證監會檢取數碼設備的調查權力

在現今數碼時代,智能電話、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等電子設備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使用,無可避免地,這些...

Jan 2020

Lexology -《政府機關調查 2020 – 香港篇》

世界各地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機關如何進行調查?各政府部門會針對公司及其僱員採取執法行動嗎?刑事調查有...

Jan 2020

香港洗黑錢法例:最新釋義

在洗黑錢案件中,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人之犯罪意圖,而斷定被告人有沒有該犯罪意圖往往是法庭的一大難題...

刑事辯護消息

本行客戶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86天審訊後無罪釋放

我們欣然宣佈何敦律師行為兩名被控三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前公立醫院醫生,於區域法院為期86天極具爭議性的審訊中,獲裁定無罪(案件編號:DCCC 1092/2018)。 該案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是香港歷史上最長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審訊之一,有超過94名控方證人,而且涉及廉政公署(「廉政公署」)之搜查令、電子證據和監控記錄的可接納性、以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罪行元素的複雜法律爭論。 審訊於2020年6月正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期間開始,並於2021年4月結束,林偉權法官裁定三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本案的牽頭合夥人為伍家豪律師,并由律師馬熙筠律師和還立峻律師協助。   背景 各名被告均為明愛醫院(「明愛」)的前眼科醫生,明愛是由香港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規管的公立醫院。控方指出,被告們在事發期間串謀將醫管局的病人轉介到由兩名被告經營的私人診所,並披露病人的記錄,從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爲並違反醫管局的指引。   審訊中的重要爭議點 搜查電子裝置 原審法官接納辯方陳詞,即根據上訴法庭(「上訴庭」)在岑永根 訴 警務處處長 2…
Kimi Ho
May 18, 2021
刊物刑事辯護

窺淫及相關罪行: 立法的迫切需要

近年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和立法機關經常收到社會的反饋,要求相關機構考慮是否有必要制定法律引入新的罪行,從而恰當地將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等行為刑事化。 現存的法律空缺 目前,香港未有專門應對上述不雅行為的特定法例。相反,上述種種行為受到不同案例的不同法律的規管指引。然而,現時律政司通常依賴作出檢控的幾種罪行,實際上皆存在不足之處(*詳情請見表1),關於這一點,近年來已經屢次受到法律從業者及法庭裁決的關注。 現存的法律空缺隨著一宗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裁決變得更為嚴重,而這引發了訂立新法例的迫切需求。在律政司司長訴鄭嘉儀及其他 HKCFA 9一案的判決書中,終審法院作出澄清,《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不應該被解讀為涵蓋某人使用自己的電腦並不涉及取用別人的電腦的情況。因此,如果控罪行為只涉及被告人自己的電腦,那麼控方過去經常採用的「萬能」控罪就不再足以起訴偷拍裙底照片之類的行為。    罪行 法律 最高刑罰 局限性 遊蕩 《刑事犯罪條例》(第200章)第160條 監禁2年…
Kimi Ho
April 30, 2021
刑事辯護婚姻及家事法消息

錢伯斯2021 – 爭議解決:訴訟及家事/婚姻法的頂尖律師行

何敦律師行本年度再度被錢伯斯環球及亞太推薦為“爭議解決:訴訟 (國際律師行)”和“家事/婚姻法(國際律師行)”的頂尖律師行。 此外,麥至理律師、廖學思律師及夏文力律師在各範疇的卓越表現獲得認可,並受到了同行及客戶的高度評價: 爭議解決:訴訟 (國際律師行) 家事/婚姻法(國際律師行) 如欲參閱何敦律師行在錢伯斯的簡歷,請點擊這裡。
Kimi Ho
January 26, 2021
刑事辯護消息

2021年1月 - 香港電台有關眾籌和洗黑錢的訪問

香港電台的電視訪問片段: 我們的刑事訴訟合夥人伍家豪律師最近接受了香港電台電視節目「視點31」的訪問,內容談及最近有人因為眾籌和洗黑錢等指控而被警察拘捕的事件。 洗黑錢的概述 在節目中,伍律師簡述了香港執法機構對於洗黑錢的監管法規框架,即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罪行。 伍律師以終審法院最近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FACC 17/2018),香港特區政府 訴 楊家誠 (FACC 5…
Kimi Ho
January 22, 2021
刑事辯護消息

南華早報評論反洗黑錢法例(2020年12月14日)

今天,《南華早報》發表了一篇關於香港反洗黑錢法例的文章,其中強調了於反洗黑錢的法例中,個人常被追究刑事責任。 麥至理律師指出,反洗黑錢的法例早於香港政治風波席捲香港之前就已經制定。他還強調了一個事實,就是香港的法例對於行政部門(警隊以及律政處)向法庭申請資產凍結的命令並未設下任何時限。 洗黑錢的刑事罪行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或第455章《有組織和嚴重罪行》的條例處理。麥至理律師多年來在多次會議上演說,批評香港反洗黑錢的法例。 麥至理律師指出: 第一,與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不同,控方沒有責任證明有爭議的收益是來自上游犯罪。第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亦不同的,是警隊和律政處可以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況下及沒有特定時限地凍結銀行賬戶。目前法律的後果是,對於一個帳戶被凍結的人來說,要將案件提交法院是極其困難的。 麥至理律師提出的建議是,香港的法例應該修改,使資產的凍結是按照法庭命令於一個指定及特定的時間內執行,這才會令香港的反洗黑錢法例與國際間的有關法例達成一致。
Michael
December 15, 2020

© Haldanes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