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離婚:在香港申請強制股份收購令

依據香港公司法,強制股份收購令是股東陷入惡劣僵局之退出方案。該項救濟受《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24條規管,性質等同法院頒令的「企業離婚」。受損小股東可藉此判令,迫使控股大股東以公允價格收購其股份,在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的前提下,徹底斷絕股東間的合作關係。這項救濟不只為取得金錢補償,更著重公平原則,杜絕掌權一方挾持小股東投資、或暗中掏空公司資產價值。
不公平損害法理之沿革
本條文的立法演變,是從僵化舊規逐步邁向現代商務衡平機制的過程。早年小股東若無法繼續參與經營,唯一出路是向法院申請公司清盤;惟清盤屬於損害極大的最終手段,往往為解決私人糾紛而摧毀營運良好的企業、造成員工失業。
為改善此一弊端,不公平損害制度於1940年代納入英國法例,1980年代透過舊《公司條例》第168A條引進香港。立法思維自此由「解散公司」轉變為「矯正不公」。隨著2014年公司法修訂,香港透過新《公司條例》第724條完善相關權限,賦予法院酌情權,可在頒布收購令之餘一併裁定損害賠償。
舉證不公平損害之要件
不公平損害採取客觀審查標準,審視公司營運方式是否以不公手段損及股東權益。法院格外重視「類合夥關係」類型企業,此類公司建基於股東間的個人信賴,股東享有合理期望,例如出資人可參與公司管理,縱使相關權利未載於正式法律文件亦受保障。欲妥善主張權利,可參考以下做法:
- 倘若公司創立根基為合夥人之間的私人信賴,務必搜集相關證據,留存電郵、會議紀錄及過往營運慣例,股東向來會參與重大決策。在香港,成功證明類合夥關係,即便法律文件未明文訂定相關權益,法院可以保障股東的合理期望。
- 毋須待公司出現虧損才可提出不公平損害申索;遭排擠於管理層之外、被拒查閱財務帳目、或發現董事存在利益衝突,可能已經足夠啟動法律保障。盡早入稟屬重要防禦措施,避免大股東掏空資產、刻意貶低公司價值。
- 展開盡職調查,查證控股董事是否將公司商機挪轉至其親屬或關係第三方所持有的企業。倘能證實董事協助關聯公司侵吞公司資產,可以構成不公平損害。向法院指出該等利益衝突,有助法院釐清企業真實價值,並按公允市值頒布股份收購令。
總括而言,公司法賦予法院酌情權,法院會以公平方式化解爭議,盡量保全企業持續營運。小股東遵循上述實務步驟,便能突破法律僵局,順利、公允地退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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