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代表逝者提起訴訟?從香港近期判例看關鍵法律要點

在處理涉及遺產的法律程序時,確定誰有權代表逝者採取行動或作出申索往往複雜且關鍵。
近期,何敦律師行聯同殷志明大律師及陳浩源大律師成功為其客戶抗辯一項將逝者名下公司股份登記至申請者名下的申請。該案突顯了涉及逝者遺產的法律行動中確立有效訴訟權利的重要性。
案件聚焦
在Ching Mun Fong (also known as Ching Fook Fook, Deceased and Another v Hock Kim Thye (Machinery) Ltd and Others [2025] HKCFI 1348一案中,香港法院探討了遺產代表人在未獲正式授權的情況下,是否有權代表逝者啟動法律程序。
申請人受新加坡法院委任為逝者遺產的管理人。該遺產包含多家香港公司(下稱「目標公司」)的股份。
申請人要求法院頒令,將其登記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以取代逝者。在作出申請時,申請人尚未取得香港法院簽發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作為目標公司的一名董事,介入人以申請人缺乏身分(locus standi)為由反對其申請。
法院重申的核心原則
香港原訟法庭在此案中明確了以下三項重要法律原則:
- 若原告在未取得遺產管理書的情況下,代表無遺囑繼承的逝者提起訴訟,相關程序將被視為無效(nullity)並予以撤銷。
- 即使原告在訴訟啟動後取得遺產管理書,或已獲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授權,均無法追溯彌補其程序無效性。
-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A(4)條申請「繼續進行」(carry on)有關法定程序的命令,不能推翻上述普通法原則。
相關法律
英國案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確立了一項由來已久的原則:在一個人無遺囑死亡的情況下,由他人代表遺產提起的訴訟是無效的,除非該訴訟是由已獲得遺產管理書的管理人提起的。
這是因為無遺囑遺產的管理人與遺囑下的執行人不同,他們只能從遺產管理書中獲得他們對遺產的管理權力及所有權。
另一方面,在解讀《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A(3)及(4)條時,似乎建立了一項程序,允許個人向法院申請一項命令以「繼續進行」據稱由已故原告開展的訴訟行為。
本案中法院面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第15號命令第6A條是否可被解釋為允許個人在未首先獲得遺產管理書的情況下,以無遺囑死亡者的名義提起法律訴訟,從而廢除Ingall v Moran案的規則——該規則意味著除非且直到獲得遺產管理書,否則無法代表無遺囑遺產提起任何法律訴訟。
遺產管理人的關鍵啟示
在聽取雙方詳細陳詞後,法庭採納了介入人的觀點,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A條作為規範訴訟程序的附屬規則,無權改變實際權利的法律。因為這屬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
此外,保留Ingall v Moran案確立的規則具有充分理據,例如可確保遺產由最合適人選代表,並避免重複訴訟。
本案中,由於申請人在啟動程序時未獲香港法院簽發的遺產管理書,相關訴訟程序自始無效,必須撤銷。
儘管申請人已取得外國法院授權且後續獲得香港遺產管理書,但這並不具有追溯彌補程序無效性的效力。
因此,法庭駁回申請人訴求,並判令其支付介入人的訴訟費用。
本案裁決釐清了關於何人及何時可代表逝者提起訴訟的法律原則,同時提醒相關方必須在程序啟動前取得適當授權,否則可能造成重大時間與成本浪費。
本案由合夥人呂君博律師主導,黃逸俊律師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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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何敦律師行呂君博(合夥人)、黃逸俊(助理律師)、曾瑋琳(見習律師)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何敦律師行不對任何人因依賴本文內容而採取行動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