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買賣法律的現代化:英國與內地模式如何應對消費者的交貨風險

在如今跨境電商與網購已成常態的市場環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愈發突顯。然而,當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紛紛修訂法律以適應這些變化時,香港的貨品買賣法律體系仍停留在傳統框架,這可能使消費者面臨權益受損的風險。
香港的普通法源自英國,但將二者在消費者保護(尤其是風險轉移領域)的規定進行對比便會發現,兩地的保障程度存在差異。目前,香港可能需要對《貨物售賣條例》進行修訂,以與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標準接軌。
一、兩種法律體系的對比
香港有關貨品買賣的規定主要載於《貨品售賣條例》(香港律例第26章)中。該條例延續了傳統普通法的立場,其第22條明確將 “產權轉移” 與 “風險轉移” 直接掛鉤。這意味著,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所有權轉移的那一刻,貨品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即便買方尚未實際佔有貨品。
這種規定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不符合直覺且不公平的結果。例如,消費者線上購買某件特定化的商品並完成付款後,從法律層面而言,所有權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就已轉移。若商品在後續運輸過程中受損,即便消費者從未實際接觸過該商品,也可能需要自行承擔這一風險。此時,消費者的救濟途徑可能是向承運人索賠,但這一過程對個人而言往往複雜、耗時且難以應對。
二、更符合現代需求的共識:以 “交貨” 為重心
英國意識到傳統法律框架在企業對消費者(B2C)交易中的固有不公平性,並制訂2015年《消費者權利法》(Consumer Rights Act 2015),改變了相關規則。根據該法第29條,在消費者合同中,風險不再與所有權掛鉤,而是由銷售商承擔,直至貨品被消費者實際佔有。這一簡潔明確的規則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強有力的保護。
這種面向消費者的風險模式並非英國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採取了類似立場,將 “貨品實際交付給消費者” 置於優先地位。內地的法律原則是: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儘管當事人可通過約定另行確定所有權轉移時間,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事宜中,法律通常傾向于維護消費者利益。
無論是英國還是內地,其現代法律制度的核心都在於為消費者實現功能性的公平,承認銷售商更有能力應對與交貨相關的風險。普通法與大陸法體系在這一問題上的共識,為香港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依據,畢竟香港本身就處於兩種法律體系的交匯點,具備獨特的優勢。
需特別說明的是,儘管英國《消費者權利法》將風險與所有權分離,但所有權轉移仍是關鍵的法律要點。對消費者而言,這一區分能提供重要保護,尤其在銷售商倒閉的情況下:若消費者已付款但銷售商在交貨前倒閉,所有權是否轉移將直接決定消費者的身份,是無法優先受償的普通債權人(大概率無法追回款項),還是貨品的合法所有權人(可要求取回貨品)。這種設計既保護了消費者免受交貨風險影響,又在複雜情形下維護了其所有權權益。
三、香港變革的理由
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消費者風險保護上的差異,突顯了其在消費者權益保障領域可以改進的地方。由於將風險與所有權掛鉤,香港的法律將過重的風險負擔轉移給了消費者,在跨境電商交易量巨大的當下,這一問題尤為突出。
若香港參照英國《消費者權利法》的原則修訂法律,將帶來多項關鍵益處:
- 提升消費者信心:通過提供更清晰、更有力的保護,香港可增強消費者對市場的信任,進而促進線上及遠程購物的發展。
- 推動良好商業實踐:由銷售商在交貨期間承擔風險,將促使企業採用可靠的物流方式、妥善包裝貨品,並快速解決貨品丟失或損壞問題,從而營造更公平、更可靠的市場環境。
- 與國際接軌:香港一直致力於與國際實踐對齊,修訂貨品買賣領域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是順應這一趨勢的合理舉措。此舉將使其法律體系與英國(普通法體系)及內地(大陸法體系)等較為公平有效的模式保持一致。
四、推進路徑
香港的改革方向可以通過修訂《貨品售賣條例》,或考慮制定單獨的現代消費者保護法,既能更好地維護市民權益,也能鞏固其公平、先進經濟體的聲譽。英國《消費者權利法》的經驗,以及與內地《民法典》在這方面的原則基本一致,均表明在風險轉移問題上採取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不僅可行,更是現代市場環境下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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