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後的法律反思—《南華早報》專訪刑事辯護及反壟斷法專家伍家豪律師


伍家豪律師,刑事辯護部合夥人兼反壟斷和競爭法部門主管,接受《南華早報》兩次專訪,探討2025年底大埔火災悲劇引發的刑事及競爭法議題。
2025年11月26日,香港大埔宏福苑發生近年最嚴重的一場火災,造成嚴重傷亡,這場悲劇促使各界呼籲加強對圍標行為的制裁,並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以協助受害人。
圍標 — 刑事罪行
在專訪中,伍律師剖析了圍標及其他腐敗行為在香港的歷史背景,這些問題已經困擾香港數十年,特別是在建築行業。
典型的圍標手法是:在政府建築工程或樓宇管理項目的招標過程中,競爭對手串謀提交價格虛高的「假投標」,通常涉及偽造檔及賄賂,以確保預先內定的中標者以最低價中標。
根據伍律師在刑事訴訟方面的經驗,過去數十年,廉政公署與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一直透過以下刑事罪行打擊圍標行為:
-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的欺詐罪;
- 普通法下的串謀詐騙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3條的使用虛假文書罪;以及
- 《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的偽造罪。
若涉及腐敗及賄賂,廉政公署通常會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追究私營機構內索取、接受或提供利益的罪行。
圍標 — 競爭法規管
伍律師接著解釋,自《競爭條例》(第619章)於2015年12月生效以來,針對圍標及其他合謀行為所新增的反壟斷/競爭法角度。具體而言,《競爭條例》第6條訂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及經協調做法,若其目的或效果為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
圍標被視為第一行為守則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並在過去十年一直是競爭事務委員會的主要調查重點之一。
伍律師進一步詳述了近年競爭事務審裁處針對多宗涉及公屋及樓宇維修項目的圍標、合謀定價及瓜分市場的執法程序。他亦強調,競爭事務委員會近年與廉政公署及香港警務處展開聯合行動打擊此類不法行為的趨勢,包括2025年9月的「雙面神」的執法行動,以及政府資助的IT項目中圍標行為相當普遍。
未來改革方向 — 引入集體訴訟機制?
另一方面,雖然受害人可在競爭事務審裁處裁定某行為構成違反行為守則後,依據《競爭條例》第110條提起後續訴訟,向參與該違規行為的合謀成員或圍標者進行追討;但目前香港並無一般性的集體訴訟機制,讓具有相同利益的多方當事人集體起訴違規者,以索取補償及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伍律師指出,此類機制對大埔火災受害人尤為重要,因為他們可能缺乏足夠資源獨立進行複雜且昂貴的民事訴訟。他回顧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2009年已提出「選擇退出」集體訴訟制度,該制度旨在便利涉及多方的消費者爭議訴訟,或可作為未來改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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