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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的新里程

立法會於2021年5月5日正式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該草案」)。

現時,香港及中國內地之間沒有法律基制互相承認兩地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決及命令,該等判決及命令亦因而無法跨境執行。因此,婚姻或家庭案件的訴訟人面對此類跨境司法限制時,往往也難以就有關爭議達成有效及具有最終決定性的解決方案。

鑒於執行判決上的困難及中港兩地婚姻或家庭訴訟的密切關聯,香港政府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0日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該安排」)。經過過往四年的準備及立法商議後,香港政府現將以本地立法以實施該安排。

根據該草案,《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該條例」)生效後將會帶來以下影響:

香港通過登記方式承認及強制執行內地判

適用範圍:該條例適用於內地判決中的三種「指明命令」,即:

– 照顧相關命令 (例如﹕子女管養權命令、監護權命令、探視權命令等);

– 狀況相關命令 (例如﹕離婚命令或宣告婚姻無效的命令等);及

– 贍養相關命令 (例如﹕子女贍養費的命令、夫妻之間贍養費的命令、婚姻雙方財產分配的命令等)。

登記規定: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的訴訟一方可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中的指明命令。根據規定,該判決需在該條例的生效日當日或之後作出並在內地生效,方可被登記。在內地生效的判決指可在內地執行及由以下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 (若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需要是按照內地法律不准被上訴的,或對該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將登記作廢:在內地判決的一方提出登記申請後,該判決的另一方可以在指明期限內申請將有關登記作廢,作廢理由包括:該條例下的登記規定沒有被遵守、該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香港法庭已就相同的訴訟方及同一訴訟因由作出判決等。

登記命令的效果:成功登記命令後,該命令或可在香港強制執行,並帶有以下效果:該命令猶如是由香港登記法院在登記當日作出,亦猶如該登記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該命令。

在香港承認內地離婚

承認令:若某內地離婚證是在該條例的生效日當日或之後發出的,證上所指明的一方可申請在香港承認該證。若區域法院信納該證在內地有效,即可命令承認該證。

將承認令作廢:內地離婚證上指明的另一方亦可在指明期限內申請將有關承認令作廢,作廢理由可以是下列其一:該證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該證屬無效、或承認該證則明顯違反公共政策。

承認令的效果:在承認令開始具有效力時起,該內地離婚證所指明的離婚即獲承認為在香港有效。

利便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判決

判決經核證文本及判決證明書:若某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是在該條例的生效日當日或之後作出的並在香港生效,該判決的其一方均可向有關香港法院申請發出一份該判決的經核證文本以及一份判決證明書以證明該判決在香港生效。此等法庭文件將有助申請人在內地徵求承認和強制執行該香港判決。

香港判決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的實際機制將有待觀察。根據律政司司長在2021年5月6日發布的文章,在該草案被通過後,律政司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商議該安排的生效日期,而該條例亦會在同日生效。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將會負責發布司法解釋以實施該安排,並允許內地法院承認及於內地強制執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

如上所述,該條例目前主要列明了一套特定程序以允許香港承認及強制執行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在現階段,看來這套全新法律安排會對以下情況特別有幫助,例如﹕內地案件中的另一方擁有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資產或入息、或案件中相關子女現時或將會身處香港。可以預見的是,愈來愈多正在面對兩地跨境執行判決困難的訴訟方將依賴該條例尋求出路。本行將密切留意有關此法例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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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何敦律師行合夥人廖學思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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