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創意機器?人工智能及版權的奧秘

人工智能崛起

人工智能於2022年底至2023年初急速冒起。ChatGPT是 Open AI研發的人工智能聊天機械人。經歷短短2個月,ChatGPT 於2023年1月的活躍用戶量已經達到1億的驚人數字,成功擊敗TikTok和 Instagram,它們分別花了9個月和2年半的時間才能達到相同的數字[1]

儘管速度不及ChatGPT快,但自其2022年的公開發佈後, Midjourney、Stability AI 的Stable Diffusion 和OpenAI的DALL-E 2都吸引了過百萬的用戶。

現時,生成式人工智能能於數秒之間成功製作令人讚嘆的藝術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生成過百萬的圖片、音樂、歌詞及文章。

發展迅速的人工智能重新牽起老生常談的問題:機器會否最終在藝術和創意領域上取代人類。除此之外,人工智能也引起多宗訴訟,旨在為版權設立清晰的指引。

作者及藝術家控告AI編程師涉嫌使用他們的作品來訓練人工智能程式[2],這帶出一個頗哲學性的問題:機器能否創造藝術?

這問題於版權的範疇影響尤其深遠。

藝術家、人工智能和版權

版權法律的原則普遍旨在鼓勵作者、藝術家去創造新的作品,並確保他們的努力可以獲得合理的報酬。

這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作品帶來另一問題:人工智能(目前為止)沒有知覺,故不需要獎賞或補償去鼓勵其創作作品,那麽它們的作品也應該得到同樣的版權保障嗎?

目前,法律界普遍抱持否定態度,認爲只有人類作者創作的作品才可得到版權的保障:

  • 美國著作權局 (US Copyright Office),在拒絕利用Midjourney技術所製作漫畫小説Zarya of the Dawn 之版權登記申請的決定書中,確認非人類創造的作品並不受版權法保障[3]
  • 在地標性的Infopaq案中(C-5/08 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aldes Forening),歐洲聯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裁定版權只適用於「反映 (人類)作家智力創作的原作品」;
  • 在澳洲,澳洲聯邦法院裁定由電腦撰寫的電話薄,即使有經過人類的編輯,仍不受到版權保障[4]

然而,有些國家決定把電腦所撰寫的作品的作者身份和版權歸於負責編寫程式而產生作品的人。這個方案由英國倡導,於1988年的版權,英國的1988年設計及專利法令(“CDPA“)的第9(3)條列明: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應視為作者。」

在CDPA的第178條中,「電腦生成的作品」定義為 「在沒有人類作者的情況下,由電腦產生的作品」, 從而承認版權作品可以沒有人類作者[5]

當通過此法案時,時任貿易及工業大臣的已故格拉夫漢的楊勳爵(Lord Young of Graffham) 評論:「我們相信,這是世界上第一部針對人工智能的法律…… 把電腦生成作品納入我們版權制度中是具遠見的舉動,對於未來人工智能的投資者提供信心。」[6]

CPDA是於1987年草擬,當時電腦才剛剛在普羅大衆中普及,這法案展示了當時英國立法者的非凡遠見。

一些受到英國法制影響較大的司法管轄區,例如香港、印度和新西蘭,也很快於其法律中加入了類似的條文。例如香港的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3)條指出:-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

從表面來看,這些條例(下文簡稱爲「安排模式」)看似為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所帶來的難題提供簡而精的解決方法:任何人負責設計人工智能來創作作品,他便是作者及版權擁有者。

這些條文看似亦符合知識產權的「辛勤原則」,即任何擁有技巧的人,其所付出了時間和精力創作作品都應該得到知識產權保障。

然而,我認爲這「安排模式」未能充分反映現代人工智能生成技術如何運作,並於法律上造成巨大的不確定性。

這篇文章將會探討「安排模式」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權問題上的主要缺陷。

指令、算法和反覆運算

概括來説,現代人工智能通過「機器學習 (machine learning)」運作。

於普通程式中,編程員所寫的程式為機器提供完成任務所需的精準步驟;但人工智能不依賴編程員精心寫入程式的直接命令。

機器結合大量原始數據及重複的智能算法後,從數據中找出模式,並學習如何沒有編程員的輸入下完成任務。

通過向機器提供指令,它學習到如何進一步完善數據分析,從而找到更複雜,有效的模式,無需要開發人員的干預或輸入。

這引出了安排模式的第一個問題。

如何識別「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

比方說,用戶指令機器創作一張貓拿著蘋果的圖片。他們會在文字框中輸入「創作一張貓拿著蘋果的圖片」。

機器便通常在網上尋找任何有關貓、蘋果,和貓拿著蘋果的資料或圖片。然後,它會用自身的編程算法來分析數據以辨別模式,最後製作出自己版本的圖片。

用戶更多的指令,例如「創作一副梵高風格的畫」,會引導機器對梵高的參考資料作出進一步的數據分析,並從繪畫風格中辨別模式,最後嘗試在它的畫中運用那些技巧。

這些都令識別「為創作作出所需安排的人」更複雜。

「為創作作出所需安排的人」是否提出指令的用戶?是否為電腦編寫算法程式的編程員?是否機器在數據分析中使用的原著圖片的藝術家?

可能「以上皆是」。

  • 如果用戶沒有輸入指令,便不會製作到圖片;
  • 如果開發人員/編程員沒有編寫算法程式,便不會製作到圖片;
  • 如果網上沒有原著圖片讓人工智能參考和學習,便不會製作到圖片。

因此答案可以是「以上皆是」,或至少用戶和開發人員可以共同或通訊作者。但根據目前版權對「共同作者」和「通訊作者」都預先假定一定程度的協同作用或共同設計;而在大部分的情況下,生成人工智能都顯然欠缺這些合作或共同設計。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開發人工智能的人員不會與用戶在作品上進行任何合作。開發人員不知道用戶會使用他們開發的人工智能工具來製作什麼。

研發人工智能的初衷就是人工智能程式可以在沒有開發人員的干預下自動運作。因此,要麼改變共同作者或通訊作者的定義,要麼共同作者或通訊作者的概念根本不適用。

算法,不是創意

另一個「安排模式」所引申的問題是它可能讓一些沒有投放創意或意圖創意的人成為作者。值得留意的是,「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條文並沒有具體指出「安排」必須具有創作性。

開發人員在人工智能主要的角色是編寫算法和為機器提供數據,讓機器可以運用算法程式學習。在大部分情況下,開發人員不負責製作最終作品。

由於開發人員並沒有在製成品投入任何創意,甚至可能沒有意圖製作任何藝術品,因此把他們識別為作者違反版權法的基本假設。一個類似的例子是照相機製造商不會要求使用他們照相機拍攝照片的用戶索取照片的版權。

「黑盒」

第三個問題是所謂的「黑盒」問題。

黑盒問題是指人類無法理解人工智能的決策過程,因此不能預計它們的決定和作品。

現今人工智能的決策算法是十分複雜,甚至連它們的創作者也未能明白,更不用說控制它們。

舉例說,MidJourney的開發人員不知道特定的指令會產生什麼的圖片,因為開發人員在編寫算法的時候不可能想到特定的指令。

把版權分給那些不知道自己創作了甚麼的創作者,不僅本身存在了問題,也可能導致他們承擔意想不到的法律責任。

這可能是一些人工智能服務營運商,如OpenAI,明確列明對於用戶使用人工智能服務所產生的所有內容,用戶是其版權擁有者的原因[7]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權歸屬問題的根源是在於目前的安排模式把「機器輔助」作品和「機器生成」作品混為一談。

前者是指運用了大量的人類干預或指導來創造作品,只是用了電腦來表達作者創作意圖,並已經受到標準的版權理論保護。

後者是指使用很少甚至沒有任何人力製作,導致版權的存在成為問題。

在1980或90年代草擬條例時,尤其當時並沒有人工智能的存在,立法者應該只是考慮到「電腦輔助」的作品。

由於人類的干預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而是一個程度,而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正日益把定義推向「電腦生成」的一端,因為人類的干預不斷下跌。

倘若其中一個詞語有特定用途,那麼就要訂立一些創意的門檻來決定人類的干預程度。而這正是安排模式缺乏的。

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Games Ltd. [2006] R.P.C. 14是其中一個運用了CPDA第9(3)條的少數案例,反映出人類干預程度的不確定性。

此案的內容是有關模擬桌球的電腦遊戲。基欽(Kitchin J)(當時的法官)裁定第9(3)條適用於含有桌球台,球桿和桌球的圖形資產(位圖圖像)的遊戲框架;而根據第9(3)條,編寫遊戲和製作圖形資產的編程者是作者。

儘管基欽得出的結論無疑是正確的,但第9(3)條是否適用還有待商榷。

當然,圖形資產是藝術品,而它的權利是受到保護。編程者創造了圖形,並把它們放到遊戲當中,因此他們是作者,而這也是毫無疑問的。因此,目前還是不清楚原因第9(3)條的原因。

國際層面

國際層面令事情更複雜。

很多司法管轄區都不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作品提供版權保障。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訂立的國際版權框架,它並沒有提供普遍的版權制度;它只是規定在司法管轄區内,外國公民所創作的作品應得到平等的待遇。

這代表倘若香港承認人工智能所產生的作品是受到版權的保障,它必須要確保所有於巴黎公約簽署國中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都得到相同的保障。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只得到某些國家的保障是無可避免的。這會導致擇地訴訟,潛在的版權擁有者只會選擇電腦生成作品受到版權保障的司法管轄區中起訴。

在2021年,英國知識產權局就應否為人工智能系統製作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和可能的法律改革,包括移除任何保障,徵集意見。

根據收到的回覆,政府同意「目前對電腦生成的作品的處理方法是不明確,並有必要重新考慮。」

可是,政府最後決定不修改現時的法律,理由是「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對電腦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保障是有害,和使用人工智能製作創意內容仍是在初期階段…… 未來的影響仍然不確定。目前還是不清楚移除保障會促進還是阻礙創新和為公眾利益使用人工智能」[8]

結論

人工智能的發展仍在雛形階段,因此仍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問題。

我認為在版權存在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予保障,是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精神。

由於版權賦予其擁有者廣泛的壟斷權力,我認為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權利的保障範圍應該是狹窄和受限制的。在現行制度下,濫用版權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想網絡平台在毫無根據情況下發出撤下通知,或者平台利用算法機械式地審核侵權索償,而沒有考慮使用的抗辯理由。

鑑於有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湧現,濫用版權的情況在未來會不斷上升。在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權問題達到共識前,授予更多版權可能利多於弊。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建議。

關於作者:梁凱然律師於2016年在香港取得律師資格,並一直從事知識產權和商業事務,包括知識產權訴訟和香港、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的商標註冊,亦就知識產權的商業化和濫用問題起草各種協議和提供法律諮詢。


[1] Krystal Hu (2023), “ChatGPT sets record for fastest-growing user base – analyst note”, Reuters, a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chatgpt-sets-record-fastest-growing-user-base-analyst-note-2023-02-01/ on 17 March 2023

[2] Stephanie Mlot (2023), “Artists Sue AI Art Generator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C Magazine, a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pcmag.com/news/artists-sue-ai-art-generators-for-copyright-infringement

[3]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2023),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as retrieved from https://fingfx.thomsonreuters.com/gfx/legaldocs/klpygnkyrpg/AI%20COPYRIGHT%20decision.pdf on 17 March 2023

[4] Telstra Corp Ltd v Phone Directories Co Pty Ltd [2010] FCAFC 149

[5] 請留意電腦生成的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待遇有區別,例如較短時間的保障。

[6] Hansard –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Bill Hl Volume 489: debated on Thursday 12 November 1987, as retrieved from https://hansard.parliament.uk/Lords/1987-11-12/debates/9b959a7b-172a-4e28-8676-1a6747b0f370/CopyrightDesignsAndPatentsBillHl on 17 March 2023.

[7] OpenAI Terms of Use (2023), as retrieved from https://openai.com/policies/terms-of-use on 17 March 2023.

[8]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2021, 2022)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ll for views: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and patents”, a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call-for-views/artificial-intelligence-call-for-views-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 and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call-for-views/government-response-to-call-for-views-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 and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p-copyright-and-patents


訂閱我們獨家的法律新聞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