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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追蹤被盜和被隱藏的資產

儘管全球經濟在新冠病毒期間處於停滯狀態,騙徒和龐氏騙局騙子的數量正在上升。當面對高額的詐騙案,以及當騙徒可能正在轉移當中的犯罪得益,我們的刑事和民事律師通常會合作處理案件。本文旨在就有關追蹤和追討資產事宜提供概覽。

保護資

通常,當資產被盜但法庭尚未就申索做出判決時,收到相關資產的銀行和第三方中介機構可能會基於保密原因,拒絕提供任何詳情。首先,受害人可向警方舉報。接到報案後,警方會作出調查,並可能發出不同意處理書,以防止銀行進一步處理相關帳戶。

在緊急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考慮是否需要申請強制令保存資產。強制令的種類如下:

– 所有權強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類似資產凍結強制令,但目的是保護原告(即被欺詐方)擁有所有權的特定資產。

– 資產凍結強制令(Mareva injunction):又稱為凍結令,禁止一方在判決前處置或耗散其在香港的資產。

– 全球資產凍結強制令(Worldwide Marvea injunction):禁止一方在判決前處置或耗散其在香港境內以及境外的資產。

受害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強制令是適當的措施,而且案中有重要的爭論點需要處理。至於資產凍結強制令(境內或境外),它有另外一個申請門檻,被欺詐方必須證明欺詐者有耗散資產的風險。

第三方披露

在追討資產之前,受害人可能需要更多關於欺詐者身份,以及資產去向的資訊和證據。被欺詐方可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第三方披露相關文件。有關的濟助包括:

– 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要求第三方披露文件和資訊,讓受害人能夠找出騙徒。

– 香港法例第8章 《證據條例》第21條下的銀行紀錄/帳簿命令(Bankers’ records/books order):指示銀行允許受害人自己查閱銀行紀錄/帳簿內的任何記項並製取副本,以追討資產。

如果發現欺詐者已將財產或資金轉移給第二或第三層收受人,被欺詐方則需要考慮是否要對這些收受人申請禁制令以及披露令。

很多人誤認為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優先。然而,兩者可以同時進行。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執法機構和律政司均有權以限制令及/或押記令收集證據和凍結資產。

跨境執法所面對的挑戰

現今大部分或甚至全部騙徒和相關人士都會跨境犯罪。視乎犯罪方法和地點,香港法院未必有管轄權,或者未必是最適當的法院向被欺詐方批予濟助。提出訴訟的地點至關重要,並且可能影響受害人在訴訟中的策略。

假設受害人已在境外提出訴訟,但證據處於香港,受害人可能仍需向香港法院申請披露令(如上所述)。

被欺詐方可能面臨的另一個障礙是有關於執行境外作出的判決。有關跨境執法的規則各有不同,並因取得判決的地點而異。根據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下,香港已與許多國家簽訂了交互強制執行協議。來自中國內地的判決則受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所管轄。

本行的服務

作為香港律師行,本行可以就訴訟提供及時和實用的法律諮詢。我們的刑事和民事訴訟團隊通常會在訴訟開始前已著手處理案件。我們團隊之間的密切合作有利於同時處理刑事及民事訴訟,或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已提出民事訴訟。我們亦會與法務會計師和網絡調查公司合作,以便追蹤資產並預先規劃執行判決的策略。

本行最近代表一家總部位於香港以外地區的跨國公司,追回因挪用公款而被盜的財產。我們的團隊在訴訟早期協助該公司取得資產凍結強制令,追查多層的資產轉移,並透過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和押記令(charging order)執行法庭的判決。

本網站上的所有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確保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讀者應就任何特定法律事項,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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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合夥人  黃世傑, 律師  何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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