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關於兒童安排和移居海外的訪談

我們的婚姻及家事法的合夥人梁慧源律師就離婚家庭子女的移居海外問題接受了訪談。

請在以下鏈接中觀看YouTube視頻:【專訪家事法律師 – 解答單親家庭帶小朋友離港問題】🛫 – YouTube

訪談摘要:

第一部分: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當一對夫婦向香港法庭申請離婚,法庭會就子女安排頒布命令,包括管養權(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Access)命令。管養權是作為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權利及責任。管養權主要涵義父母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利,例如﹕教育決定、醫療決定、課外活動選擇、宗教選擇及學校選擇。照顧及管束權則是指對子女的日常照顧

在部分海外國家,「管養權(Custody)」及「照顧及管束權(Care and control)」的名稱已被「父母責任 (Parental responsibility)」取替,以強調父母對子女的責任而非父母的權利。香港仍未正式實施「父母責任 (Parent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

第二部分:帶子女離港

假如你已獲得子女的單獨管養權及/或單獨照顧及管束權,你仍然不可以在沒有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或香港法庭的准許下將子女帶離香港

原則上,香港法庭對身處香港境內或以香港為慣常居住地的孩子擁有司法管轄權。如果子女被另一方父母單方面帶離香港,擁有照顧或探視權利的父母可以向香港法庭申請命令帶子女離港的父母將子女立即送返香港。如果子女仍然身處香港,但有強烈證據證明子女有極大風險被單方面帶離香港,香港法庭亦會考慮發出禁制令限制子女出境。父母不一定要已經獲得法庭頒布的照顧及管束或探視命令才可以申請上述把子女送返香港或限制子女離港的命令。在一些父母未完成甚至未提出離婚訴訟的案件中,父母仍然可以向香港法庭提出上述命令的申請

如果大家有留意,通常在離婚時頒布的管養令中,都會有一個香港法庭頒布的標準指示,指明子女是不可以在沒有法庭許可下被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除非(i) 帶子女離港的父母已經向法庭存檔承諾會在法庭或對方准許離港的期間完結時或法庭要求的任何時間把子女帶返香港,(ii)並已取得留港父母的書面同意子女短暫離港。

故此,父母擁有單獨管養權及/或單獨照顧及管束權不代表他/她可以單方面決定將子女永久地帶離香港到外國定居,他/她仍然需要得到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或香港法庭的准許才可以把子女永久帶離香港

如果雙方沒有註冊結婚,但父母一直有共同肩負子女的照顧或享有對子女的探視,而該方父母的探視權利會因子女被帶離香港被剝奪,該方父母都可能可以成功向香港法庭申請把子女立即送返香港或限制子女出境的命令。如果閣下需要有關協助,閣下應就閣下在過往的子女照顧及探視安排下獲得的權益索取詳盡的法律意見

第三部分: 怎樣申請?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子女永久離開香港,父母雙方可以向香港法庭存檔一份同意傳票申請子女離港許可。如果法庭就同意傳票申請沒有其他疑問,視乎法官的日程,一般需要兩至三星期時間才可以批准有關申請及頒布命令。不過,如果父母雙方先前沒有提出過離婚申請或其他就子女安排的主訴訟,法庭就會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這些申請

如果對方不同意子女永久離開香港,閣下便需要向香港法庭提出移居准許申請。在收到有關申請,法庭會決定永久移居外地是否符合被帶離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是否應該頒發移居外地的准許。考慮相關申請的時候,法庭首先會從申請人方面考慮,包括申請人的移居外地提議是否實際可行及經過深入研究和調查。另外,法庭會檢視申請人是否持有真實意向認為永久移居外地對子女是最佳安排,而不是出於自私意願將另一方父母排除於子女的生活之外。如果申請人通過了上述測試,法庭之後便會從反對一方方面考慮,包括檢視反對是否出於真實關注子女的將來安排及移居外地對反對一方及子女未來關係的負面影響。法庭通常亦會指令提交一份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來協助它評估搬遷建議。無論如何,法庭將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來決定准許或否決移居外地的申請

如果閣下失去另一方父母的聯絡方法或對方不回應閣下與子女移居外地的要求,閣下可以考慮單方面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移居外地的命令。如果已經失去聯繫,閣下需要向法庭證明閣下已經用盡一切閣下所知的聯絡方法嘗試與另一方父母聯繫,但有關聯絡方法已經不能聯繫到對方。如果閣下可以聯繫到另一方父母,但對方拒絕回應是否同意子女永久移居外地,閣下則需要向法庭證明閣下已按法庭要求把申請文件送達及通知對方聆訊的日期時間,只是對方選擇缺席有關申請聆訊

 

第四部分:更改管養權

如果閣下打算更改先前的管養令,有關申請可以與移居准許申請同時進行。在雙方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申請更改管養令可以經移居准許申請的同一個同意傳票提出。如果對方不同意,閣下在單方面提出移居准許申請時,都可以同時申請更改先前的管養命令。在此情況下,法庭通常會要求提交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更改管養安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供它考慮

因為香港法庭對處理關於子女安排的申請保留了廣泛的酌情決定權並會考慮個別申請的實際情況,所以我們建議閣下就閣下案件的實際安排的疑問尋求相應的法律意見。

有關我們的婚姻及家事法範疇,請按此連結 由何敦律師行合夥人梁慧源律師撰寫


訂閱我們獨家的法律新聞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