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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藝術在香港版權法下的簡要評論

這或許顯而易見。

你拿起顏料、畫筆、一塊漂亮的油畫布,花上幾個小時或幾天將顏料塗在油畫布上,得到的便是一件藝術品。

藝術家擁有版權似乎也是毫無異議。

直至最近,這個在過去幾年裡可能是顯而易見的關係,由於新一代藝術家——電腦演算法,即眾所周知的人工智能——的誕生,現在看來有所動搖。

自從一幅名為 Edmond Belamy 的畫作在佳士得拍賣會上以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價 432,500 美元(即其估價的 45 倍)售出,是的,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無疑已經成功打入市場。

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越來越成功,甚至在國家級別的展覽會上獲得藝術獎項。

這讓一些傳統藝術家感到非常不快,並引發了何謂藝術作品的激烈爭論。藝術到底是否真的是見人見智呢?

這些討論或者與法律界沒有太大關係。

然而,藝術具有價值,有時甚至是很高的價值,因此誰擁有版權不僅僅是一個哲學問題。

假如人工智能創造了作品,電腦演算法是屬於藝術家的,還是屬於編寫電腦演算法的人呢?

抑或者兩者皆是?

究竟甚麼才算是一件藝術品?
 

一些基礎知識

 
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指在人工智能協助下生成的藝術。創作過程因應藝術家選擇的平台而異;但一般而言,人工智能是模仿人類的智能,透過遵循各種自學演算法,分析成千上萬的圖像後構建新的作品。
 

程式可以指示人工智能模仿特定畫家或藝術流派的風格,或者簡單地創作符合主題的作品。

因此,最終成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編寫程式的人類創作者及其想法概念,以及生成作品的電腦演算法共同協作產生的成果。

然而,有人認為電腦不如人類藝術家般具有經驗、感受和情感,也沒有觀感或信息。人工智能只是單純按指示行事,來源亦只局限人工智能加載的程式而已。

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在香港法律下將如何定位?
 

二維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當然屬於《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 5 條下定義的「 平面美術作品 」(包括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 」)和「藝術作品 」(包括任何「平面美術作品 」),因此在香港受版權保護。

版權條例第 11 條規定「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 並且,根據版權條例第 13 條,作者是版權擁有人,除非作品屬於委託作只或者是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創作。

關於電腦產生的作品,版權條例第 11(3) 條規定「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

當中關鍵詞是「人」。這表明了根據香港法律,計算機或人工智能不符合作者資格。

理論上,如果一件藝術品是由人工智能自行生成,根據香港法律,人工智能的人類創作者或程式編寫員仍會被視為作者。

另一方面,促使人工智能生成藝術品會否侵犯他人的版權,這問題的答案或許沒那麼清晰。
首先,沒有被記錄下來的概念或想法在香港並不受版權保護。

這代表編寫程式指示人工智能模仿某種風格或藝術流派本身並不構成版權侵權。

但是,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作品剛巧與受版權保護而且不屬於程式編寫員的已有藝術作品相似,則程式編寫員可能會被視作因為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原始作品及其他方式侵犯版權,而須承擔責任法律責任(版權條例第 23 條)。

當然,何謂與已有的藝術作品「相似」及何謂「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基本上是程度問題。

這其實與剽竊申索中適用的「測試」類似,只是人工智能往往能夠比人類更熟練地「剽竊」(或「模仿」,隨你喜歡怎樣稱呼)藝術品,因此會讓人更難確定一件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作品,在一個理性的人眼中,究竟是否真的是抄襲作品。

研究、批評和附帶包括等法定辯護仍然適用於人工智能在香港生成的藝術作品; 但是,如同在美國的爭議,如果涉及的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品用於出售,則恐怕比較難主張版權條例規定的任何法定抗辯。

結論

香港法律是否需要針對人工智能生成藝術日益流行而要作出修改仍有待觀察。

按照目前的法律,在香港,人工智能生成的藝術作品的法律地位基本上與以傳統作畫方式創作的藝術作品無異。

儘管如此,仍需要小心在意。

假如人工智能按程式指示學習的影像並不屬於程序編寫員,他們需要確保人工智能生成的產物並不會有意或無意侵犯任何受版權保護作品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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