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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誹謗法:如何保護您的聲譽的簡要指南

在這數碼時代,保持良好聲譽是達致事業成功的關鍵已經成為陳詞濫調。這對於您在網絡世界的形象尤其重要,任何希望了解更多有關您的資訊的人都可以查看和仔細檢查您在網絡世界的形象。與此同時,心懷不軌的人要在網上散播有關不同人的不良或錯誤信息從未如此簡單。若您是被誹謗的對象,及時處理此類問題才能讓您的聲譽得到保障。

甚麼會構成誹謗?

在香港,誹謗可包括發布有關某人的陳述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他,並貶低他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以致他們避開他。法人團體不會受到情感上的傷害,但其商譽可能會受害,並可以就任何誹謗性陳述而對其業務可造成的損害而提出有關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侵權訴訟。

誹謗可以以書面形式發生,即永久形式誹謗,例如書面陳述、視頻或錄音;或者以口頭形式出現,即短暫形式誹謗,例如口頭言語、聲音、標誌和/或手勢。

判斷一個陳述是否具有誹謗性的測試是首先確定發布的字詞的意思,然後判別這些字詞是否傳達了誹謗性的意思。

誹謗有沒有抗辯理由?

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可以提出對於法律責任的抗辯理由,例如:

  • 有理可據 (或事實):被告人需要證明有關他被起訴的誹謗性字句的內容實質上是真確的,前提是如果有關言詞含有2項或多於2項針對原告人的不同控罪,未獲證明屬實的言詞,在顧及其餘控罪乃屬真實後,對被誹謗者聲譽並無關鍵性的損害者。
  • 公允評論:被告人需要證明被投訴的字句是根據事實及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評論。當有關的言詞部分為事實的指稱而部分為意見的表達,而並非每項事實的指稱皆獲證明屬實,該項意見的表達須,在顧及所申訴的言詞所指稱或提述的已獲證明的事實後,屬公允評論者。但是,這抗辯理由不適用於含有惡意的言詞。
  • 絕對特權: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一個人應該能夠自由發言或寫作時發表的陳述(例如,在司法程序中或與司法程序有關的陳述,或在立法辯論過程中的陳述)享有特權,並且不會受到誹謗索賠的約束。
  • 受約制特權:在比上述(c)較低需要的情況下發表,但仍應基於公共政策而享有特權的言詞(例如,發布者需要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而接收者亦有責任去了解有關事情,包括記者和編輯負責的新聞工作)。如果有關誹謗性陳述是惡意的,則會喪失此特權。
  • 非故意的誹謗: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提供一個法定的抗辯理由,使無意作出誹謗性陳述者迅速提出賠罪,以誓章的形式 (i) 指明作出誓章的人用以表明其所發布的有關言詞乃屬無意地涉及所依憑的事實;並 (ii) 提出就被申訴的言詞發布一項適當的更正,並提出向感到受屈的一方發布充分的道歉。如提出的賠罪不為接受,這則可以在將來有關該出版的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任何法律程序時作為免責辯護。

如何保護我的聲譽?

如果您受到誹謗,您可以考慮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在認識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的情況下,最直接的方法是發出終止及停止信。這種信函可包括您對有關誹謗性字眼的意思的詮釋,重申您在同行中享有的聲譽,以及要求誹謗性陳述的發布者通過道歉信收回其言論並承諾不再發表或散佈關於您的類似言論。

按誹謗性陳述的發布地點和方式,您可以通知任何相關的第三方關於針對您的誹謗,以便他們刪除有關字句並避免需要負上潛在的責任。

如果沒有得到道歉(或不知道誹謗性陳述發布者的身份),您可以考慮向法庭求助,法院有權授予他們認為公正及適宜的禁制令。這些禁制令的例子包括 (i) 禁止進一步發布誹謗性字詞或與之相似的字詞的命令,以及 (ii) 強制立即和永久地從有關方控制範圍內的所有網站或公共平台,包括在社交媒體上,刪除誹謗性字詞的命令。還應注意的是,儘管法庭有權下令要求道歉,但由於其性質,法庭只會在特殊情況時使用此權力。

根據實際所使用的字詞和短句、它們的發布方式以及是否有重複、陳述者的意圖以及該陳述對您的感受和/或聲譽的影響,您可以選擇對發布者提出法律訴訟 (即以面交方式送達傳訊令狀),要求發布者賠償所有遭受的損失,並要求一般補償性質的損害賠償,以及加重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結語

誹謗法時刻在演變,以回應隨着互聯網時代發展衍生的問題,到底在互聯網時代發表言論意味著什麼,以及平台提供者等中介機構是否應對互聯網用戶發表的誹謗言論負責。這些問題可能很複雜而且必須因應每個案件的實質情況而定,如果您的情況無法自行解決,不妨考慮尋求法律意見。

如欲進一步查詢有關本行的民事訴訟服務,請瀏覽以下網站:https://www.haldanes.com/tc/practice-areas/civil-litigation-dispute-resolution-lawyers/

由何敦律師行合夥人黃世傑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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