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細則》:何敦律師行獲《明報》專題報道

有關《國安法》修訂的專家見解
《明報》近期一則專題報道,聚焦《國安法實施細則》及其最新修訂。何敦律師行刑事辯護及證券監管業務主管合夥人伍家豪律師,憑藉其二十年刑事調查經驗,在報道中提供專業見解。
在報導中,伍律師探討了在刑事調查中,嫌疑人是否有法律義務披露電子設備密碼,並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處理金融不當行為案件的監管制度進行比較。
電子設備密碼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調查權力
伍律師指出,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刑事法庭發出的搜查令通常僅授權調查機關扣押設備,但並無權力強制受查人提供密碼。不過,他強調,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已擁有法定權力要求相關人員交出密碼,但須受該條例第187條的保障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所規限。
伍律師其後探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在2026年的最新修訂。該修訂近日已刊憲,旨在優化執法權力,包括賦予當局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過程中,可強制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的權力。(相關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請按此處)
《明報》原文
在此閱讀《明報》全文(僅限中文):
〈一般刑事案有手令亦無權索密碼 學者:新修訂局部改變普通法蒐證權〉
關於伍家豪律師:香港卓越刑事律師
作為業內領先的白領犯罪及監管事務律師之一 — 伍律師最近獲DOYLE‘S指南2026年評為「香港卓越刑事律師」。他擅長處理由證監會、競爭事務委員會、廉政公署、商業罪案調查科、港交所等機關,以及多個國際執法機構發起的複雜調查及法律程序。他為上市公司、全球金融機構及跨國企業,就商業欺詐、反腐敗、反洗黑錢、市場操縱、數據私隱,以及加密貨幣與監管合規等發展發展議題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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