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敦律師行就百佳–惠康超市合併接受《南華早報》訪問

何敦律師行合夥人伍家豪律師近日接受《南華早報》訪問,就香港兩大超市巨頭惠康與百佳可能進行的合併,提供競爭法方面的專業見解。
百佳與惠康的「超級合併」
怡和集團與長江和記實業之間的據報談判,已就食品零售業可能出現的市場主導地位及市場權勢濫用,引發了激烈討論。雖然部分財務評估顯示,合併後實體的市場份額合計少於50%,但其他本地數字則估計,該合併後實體可控制該行業高達80%的份額,這令外界對未來定價及競爭問題產生擔憂。
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亦正關注相關媒體報導,並密切留意這宗超級合併的任何未來發展。
競爭條例下的合併規管與第二行為守則
在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期間,伍律師就自2015年起生效的《競爭條例》(第619章)現行規管制度的範圍及限制作出分析:
- 《競爭條例》有兩大「支柱」— 第一行為守則(First Conduct Rule)禁止兩個或以上的業務實體之間的反競爭協議和參與經協調做法,而第二個行為(Second Conduct Rule)守則則禁止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單方面濫用其市場優勢。 這些實質性條款均和歐盟的運作條例(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條及102條非常相似。
- 該條例的第三“支柱”— 合併守則 — 在這個起始階段意義相對地有限。 有別於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該條例沒有規定跨行業併購控制的制度。 現時該條例的合併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通訊業 (該條例附表7第三條廢除並取代《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第7P條)。
- 最重要的是,伍律師強調,壟斷本身並不違法,除非有證據顯示存在對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濫用」,而這種情況可能構成第二行為守則的違反。
- 無論是《競爭條例》還是競爭事務委員會發布的《第二行為守則指引》,均沒有就如何界定「相當程度市場權勢」(Substantial Market Power)訂下任何硬性規則。根據該指引第3.6至3.8段,競委會將綜合一系列因素評估市場權力,包括市場份額(Market Share)、定價能力及進入門檻等。
- 根據該指引,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典型例子包括:
- 掠奪性定價;
- 搭售及捆綁銷售;
- 利潤擠壓;
- 拒絕交易;及
- 獨家交易。
伍家豪律師的反壟斷與競爭法業務
作為何敦律師行反壟斷及競爭法業務主管,伍家豪律師專門處理複雜的監管調查,並代表客戶出席競爭事務審裁處程序。他負責處理由競委會及其他全球執法機關提出的高風險反壟斷調查,專長涵蓋合謀定價行爲及市場支配力問題。伍律師連續多年獲法律500強、法律名人錄、亞洲法律雜誌、Doyle’s指南、亞太基準訴訟、商法月刊及Mondaq等權威機構認可,在反壟斷及監管合規領域享有盛譽。
《南華早報》原文
閱讀完整新聞報導,請點擊此處:Watchdog eyeing potential merger of supermarket giants
我們團隊及其他相關出版物
如需了解我們如何協助客戶處理香港競爭法事宜的更多資訊,請瀏覽我們的反壟斷和競爭法律業務頁面。
我們的相關出版物包括:
- Lexology’s In-depth Cartels and Leniency Guide:本文概述香港競爭法制度,詳細介紹《競爭條例》的法定框架、2025年針對合謀定價行爲的最新執法行動,以及競委會寬大處理與合作計劃的程序運作機制。
- 世界銀行B-READY 2025報告:我行反壟斷及競爭法律業務主管伍家豪律師,聯同本行律師閻雪霏、林泳姍及馮宇祺,獲選為香港市場競爭章節的專家撰稿人。
- 何敦律師行就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的實用指南2021:本文全面概述香港《競爭條例》的監管框架與執法制度,就調查、突擊搜查及寬待政策提供實務指引。
- 香港競爭法:您需要知道的9項事情:本文探討香港《競爭條例》的核心原則,闡述其監管框架、執法機制,以及適用於反競爭行為及濫用市場權勢行為的重大民事制裁。
我們致力提供一流的法律指引及專業知識,協助客戶應對香港競爭法這個複雜且不斷變化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