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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授權的二三事 – 音樂使用者首要知道的是…

眾所周知,使用別人的財產前,你必先徵得擁有者的同意。在音樂的世界也一樣。但你知道「音樂」不僅僅只是你手上的CD或者是從互聯網下載的檔案嗎?那麼你應該從誰的手裡獲得使用某音樂的同意(或法律上所說的「特許」)呢?

在法律層面上,平日我們口中的「音樂」 (music)其實是包涵了兩種不同的版權 –「音樂作品」(musical works) 及「聲音紀錄」(sound recordings) – 而它們是各自受版權保護且不與對方重疊的。「音樂作品」 (musical works),亦稱 「曲目」,意旨旋律與歌詞的合成品,即作曲家和作詞家的作品。(請注意,每首樂曲和歌詞本身都各自受版權保護。)音樂作品中的各種權益通常由稱為音樂發行公司的實體機構擁有和/或控制,較有名的音樂發行公司包括華納(Warner/Chappell Music),EMI音樂出版(EMI Music Publishing),索尼/聯合電視音樂出版(Sony/ATV Music Publishing)及環球音樂出版(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因此,如你打算使用某作品和/或歌詞,你則需要識別持有相關音樂作品的音樂發行人,並向其取得有關的特許。根據使用音樂作品的用途,有時候音樂使用者(即特許持有人)應向音樂發行人所屬的相關演奏權益組織(PRO)尋求許可。舉例說,香港的演奏權益組織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

與音樂作品不同,「聲音紀錄」是指音樂作品的錄音,即表演者演奏音樂作品的聲帶。聲音紀錄中的權益通常由唱片公司擁有和/或控制。著名的唱片公司有華納音樂(Warner Music),索尼音樂(Sony Music)和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如你打算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某聲音紀錄,你則需要識別持有該聲音紀錄的唱片公司,並向其取得有關的特許。與音樂作品的情況一樣,根據使用聲音紀錄的用途,有時候有關特許是由唱片公司所屬的版權管理機構授予的。舉例說,華納音樂是香港音像聯盟(HKRIA)的成員;如你需要使用屬於華納音樂的聲音紀錄的話,你就有可能要從香港音像聯盟取得相關的特許。

當你找出並聯絡適當的特許人後,他們通常會問你(即特許持有人)一系列的問題,包括:你的業務是什麼?你打算如何於業務中使用有關音樂作品/聲音紀錄?你的服務會否收費?你將會透過擬議的音樂作品/聲音紀錄的使用獲取多少收入?通常,這些問題的答案將有助特許人決定會否向你授予有關特許;而如果他們決定向你授予特許的話,這些問題亦有助他們(即特許人)決定特許的類別、特許費用,以及特許人在特許中對你加設的附帶條件。這就是特許交易談判的開始;也是具有處理特許經驗的律師之意見變得有價值的時候。

順帶一提,版權法賦予表演者於其表演中的某些權利。例如,這些權利包括複製表演錄製品的權利、被識別為該表演之表演者(演職人員名單)的權利等。實際上,在亞洲的大多數地區(包括香港),表演者都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唱片公司。因此,在香港,當唱片公司授予特許時,有關特許通常已包含了表演者於聲音紀錄中的權利。

何敦律師行為特許持有人提供有關特許交易的諮詢並協助談判相關的授權合約,而我們協助過的特許持有客戶包括跨國公司(串流媒體平台、廣播公司等)和活動統籌公司。我們為客戶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和商業建議,以幫助他們更有效地在亞洲構建業務並為他們制定申請有關特許牌照的策略。我們在亞洲的媒體及娛樂行業擁有廣泛的聯繫和網絡,包括特許人和特許持有人;並能夠將客戶與合適的交易方聯繫起來以完成交易。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我們的媒體和娛樂法律服務,或希望與本行的團隊聯絡,請點擊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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